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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才美女作家上吊自殺,香消玉殞,始作俑者的補教狼師卻逍遙依然,引發網路鄉民一片追討撻伐之聲。其實,關於「誰殺了天才美女作家?」的罪魁元凶問題,除了狼師可能須負法律刑事責任與社會責任,台灣文壇與文青界流行已久的混淆錯亂的文藝品味與創作觀對女作家產生的偏差誤導,或許亦應負起「我不殺伯仁,伯仁卻因我而死」的文化責任與道德責任。
女作家之死如果不只是八卦界與文青界的流行話題炒作,就文學文化層面而言,也許應促使吾人重新思考什麼是「作家的條件」或「創作的要素」之問題意識。我聯想到兩個較為正面的省思與啟示:一 根據康德的美學,品味(taste)比天才(genius)更重要,天才應受品味的引導矯正。二 所謂「作家的條件」或「創作的天才」應包含三要素:情感,想像,理念。
天才美女作家的根本問題在於,一 她的天才受到文青界的混淆錯亂品味所誤導,被濫網拍用糟蹋,致使其「才具」反過來變成糟蹋自己的自虐自傷之具,終至自戕。二混淆錯亂品味的根本癥結就是「缺乏理念」、「沒有理念」。而「理念」是一種整體性的觀點與視野。因為缺乏「理念」的整體視野,女作家的天才想像力與敏銳情感因而走進鑽牛角尖的死胡同!
根據康德,品味是欣賞能力,評判鑑賞之判斷力。天才是創作能力,是創造作品的想像力與思維力。天才固然重要,是作品的靈魂,但品味更重要,天才須受天才的引導,良材美玉亦需良好的教導啟發,陶塑培育。品味與天才的關係就是韓愈所說的「伯樂」與「千里馬」:「千里馬常有,而伯樂不常有。」學校教育所能做的其實是「培養品味」,而非「培養天才」。讓有天才的人可以在健康正確的品味引導下發揮其創造力,創作出各種「作品」與「發明」。讓沒有天才的人可以成為有良好欣賞力與判斷力的讀者與觀眾,亦即廣義的「閱讀公眾」(reading public)。(因此,所謂「品味」不只是「審美品味」,更包含「政治品味」。台灣文青品味之混淆錯亂與政治品味之噁爛沒品是同一件事之一體兩面。)
一個好的時代社會就是一個「伯樂社會」,有健康正向開闊的品味選拔機制,可以各類人才千里馬脫穎而出,提供一展所長,馳騁千里之發展空間。從藝術家,哲學家,科學家,企業家,到食神廚神、麵包師傅,一個「伯樂社會」就是一個人才輩出,風雲際會的黃金時代。反之,無道的時代就是沒有伯樂,卻到處充斥著「假伯樂」招搖撞騙--政客、神棍、奸商、學霸、文痞,族繁不及備載。
一個天才生在一個沒有伯樂的無道時代是最無奈之事,怎麼辦呢?除了自認倒楣外,一個天才如果還珍惜自己的天才,不肯隨波逐流,糟蹋自己,那就必須堅決抗拒唾棄「假伯樂」。生在一個沒有伯樂的時代,一個天才必須成為自己的伯樂,才能跑出自己的一片天地,成為真正的千里馬。假伯樂和狼師一樣可惡可恨,補教狼師誘姦摧殘美少女的青春肉體,文壇的假伯樂則誤導敗壞女作家的天才心靈與文學生命,一如政客神棍之誤導良民信徒,極盡糊弄愚民之能事,使千里馬變成蒙眼的蠢驢,只能兜圈子推磨,原地打轉,折磨耗損至死。
其實,康德所說的「品味判斷力」就是一般常講的欣賞眼光與視野。在這意義下,就創作而言,「眼高手低」是正常的:設想有八十分的眼光品味,寫出來的作品只有七十分甚至六十分是正常的,所謂「取法乎上,僅得其中」。反之,「眼低手高」則違反常情:設想只有七十分的眼光,卻作出八十分以上的作品,合理嗎?即使真有「眼低手高」的狀況,也只能曇花一現,必然撐不久,走不遠。我在大學的美術系與文學系任教多年,遇到不少有創作才華的學生,都有「眼低手高」之病,或是「前不見古人,後不見來者」,心中不存在任何大師影子之夜郎自大;或是把小咖誤奉為大師的井底之蛙!套用電影《一代宗師》的名言,這些「眼低手高」的才子才女們只知「見自己」,卻不曉得要「見天地」,結果就是在大學時頗有亮眼表現,畢業後就不知所終,不了了之。
而我們的天才美女作家雖然讀了不少大師經典:托爾斯泰,吳爾芙,費茲傑羅…,卻並未跳脫「眼低手高」之病。托爾斯泰「到民間去」的人道主義與民粹主義就不必說了,吳爾芙的意識流筆法也絕不是為了自鎖於個人自我之內心世界,而是為了融入整個生命大化之流。即使是費茲傑羅寫美國「爵士年代」之頹廢虛無,也是指向個人自我中心之解消。簡單的說,天才美女作家如果真的讀懂這些大師經典,就算要自殺,至少也不是為了一個三流品味的文痞狼師而自殺。
關於「創作三要素」,首先來自王國維的〈屈子文學之精神〉之啟發:北方《詩經》擅寫人生之情感,南方楚人則長於超離人生之想像,屈原則兼具二者:「北方人的情感,詩歌的也,以不得想像之助,故其所作遂止於小篇。南方人之想像,亦詩歌的也,以無深邃之感情之後援,故其想像亦散漫而無所麗,是以無純粹之詩歌。而大詩人之出,必須俟北方人之情感,與南方人之想像合而為一,…斯即屈子其人也。」、「要之詩歌者,情感的產物也。雖其中之想像的原質亦需有淳摯之感情,為之素地,而後此原質乃顯。故詩歌者實北方文學之產物,而非懁薄冷淡之夫所能托也。」
王國維確立「情感」與「想像」是創作兩大要素,同時更指出:想像只是手段,情感才是目的。但詩歌之淳摯情感絕非「自我感覺良好」,而是對他人與世界的關心掛懷:「詩之為道,既以描寫人生為事,而人生者,非孤立之生活也,而在家族、國家及社會中之生活也。」如此關心他人與世界的「人生之情感」實已臻「理念」之境。理念就是一種「整體」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因此,創作的要素除了情感與想像,還須加上第三要素:理念。想像力只是手段,理念與情感才是目的。創作之理念就是康德所說的「美學理念」,所以康德定義「天才」即「呈現美學理念的能力。」
維根斯坦說:「知覺到世界為一有限的整體,就是奧秘。」「理念」就是一種對「整體」的理解與直觀。已繪畫為例,畫家與畫匠之差別:畫匠只有技術,而無理念。畫家則兼具理念與技術,中國的傳統講法就是「道」與「術」。當前台灣文青界流行講「小說的技藝」、「操作方法」云云,正反映出一種普遍「缺乏理念」的技術導向心態與思想貧乏狀態,可謂「有術而無道」,其格甚卑。
因為「缺乏理念」、「沒有理念」,台灣文青界一方面陷入嚴重的思想退化,甚至喪失最起碼的思考力與基本判斷力;另一方面,台灣文青界也會拿一些濫竽充數的「冒牌理念」來虛晃幾招,自欺欺人,這是一種「拿著雞毛當令箭」的詐騙伎倆。在此需特別強調:「冒牌理念」不等於「錯誤理念」,例如尼采可以痛批柏拉圖與基督教是一種「錯誤理念」,但絕不能說柏拉圖與基督教「沒有理念」,而台灣文青界則根本「沒有理念」可言,所以只能訴諸「冒牌理念」來「拿著雞毛當令箭」!什麼是冒充令箭的「雞毛」呢?答案就是各類「書寫」與「技藝」:「自我書寫」、「小說技藝」,「性別書寫」、「情慾書寫」、「疾病書寫」、「器官書寫」、「收藏書寫」、「電玩書寫」、「物書寫」、「字思維」,簡言之,各種「操作方法」與「資源調動」,各種用來服務「自我感覺良好」的「字與物」之操作,說穿了,這一切的一切無非就是「肚臍眼文學」。而「理念」是理解感受到人生與世界之整體,絕非支離片斷的「自我感覺良好」,更非操作調動「字與物」之賣弄小聰明、小伎倆。
關於想像力的本質,根據康德,想像力不是直接的感官經驗,而是對感官經驗的反映反思而形成種種「意象」、「形象」(image)。想像力就是產生「意象」的能力。「意象」可以是超凡異常的瑰異詭麗,語不驚人死不休,如「星沉海底當窗見,雨過河源隔座看」、「南山何其悲,鬼雨洒空草」,也可以是平實雋永,如「採菊東籬下,悠然見南山」、「平疇交遠風,良苗亦懷新」。一提及想像力必稱頌超凡異常,是浪漫主義之典型偏見。女作家無疑屬此浪漫之列,其文采意象令人驚艷也令人驚異驚駭,證明她具有非凡想像力與超敏感情愫之創作天才,但因為「缺乏理念」、「沒有理念」,使其天才之想像與情感陷於一種「強迫症」般偏執固著於微末細節之鑽牛角尖,雖偶有零篇佳句,吉光片羽,驚鴻一瞥,靈光乍現,終是瑜不掩瑕,終也掩不住光彩紛呈,浮華氤氳之下只是一溝絕望的死水,即使美其名曰「惡之華」或「魔鬼詩篇」!一如聞一多詩云:「這是一溝絕望的死水,這裡斷不是美的所在。」
這裡牽涉到浪漫主義的本質,必須要提尼采的《反華格納》,因為尼采反華格納實乃對整個德國浪漫主義傳統的大批判,也象徵著尼采自己之「告別浪漫」:他毫不留情痛批華格納是「觀念的混淆,感官的錯亂」,是精神官能症,歇斯底里之大全,華格納歌劇中的角色人物簡直就是精神病院的展示櫥窗,專門誘騙蠱惑女人與青少年。但華格納是何等人物,何等的天才與一代宗師!尚且被尼采批得如此不堪,台灣文青界當然只有更加不堪,更等而下之。其他的德國浪漫主義者,如賀德林與諾瓦利斯,亦皆達至極深刻高明境界,雖不免流於瘋狂或魔幻。台灣文青界要怎麼跟人家比,根本不值一駁,就姑妄歸為一種極度膚淺錯亂,低俗噁爛而又虛矯假仙的「偽浪漫」品味。誰又是這虛矯錯亂品味的「假仙」始祖?
女作家的臉書上有〈進學解〉一文,自承是其小說處女作的「雛形」,其實已給出答案:「多年來我書寫那部當代羅莉塔與胡蘭成的故事。」胡蘭成就是台灣文青「偽浪漫」品味的「假仙」祖師爺!
德勒茲論普魯斯特指出,所有的愛情都是一個重複的系列,既使是初戀也已然在重複他人的戀史,如《追憶似水年華》的敘事者的初戀在重複綄絝子史汪對交際名媛的迷戀,《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則是刻意重複擬仿張愛玲與胡蘭成的戀史,補教狼師是縮水版的小胡蘭成,誘姦的原始創傷場景被書寫嵌入張愛玲與胡蘭成戀史的傳奇框架中,女作家得以把受創的羅莉塔昇華成一個「小張愛玲」:
「你對她們總一開始就談文學。她在升學的壓力裡摸黑行路,你的一口典故如陽光突然刺穿眼皮,如滿漢全席鋪天蓋地,交錯觥籌,她醉了,理性漸漸褪色。「說你既文既博,亦玄亦史,原來,玄的是有禮離席,是汎愛眾「生」;史是你包包裡的小冊子。小冊子裡,芬的,芳的,郁的,小女生名字,並肩如伍,被紙夾殺,噴發異香。你說書,說破她們。」
此等筆調文風,既是朱氏姊妹的「三三體」,更是「胡蘭成體」。即使張愛玲有一階段的文風亦被「胡化」,如〈華麗緣〉。(我喜讀張愛玲的散文,也會不時引述,但對「胡蘭成體」則實在讀不下去,不管是老胡祖師爺還是台灣徒子徒孫的「小胡們」。)「多年來我書寫那部當代羅莉塔與胡蘭成的故事,我像隻中槍卻沒被拾走的動物,寧願被吃,也不願孤單死去。寫文章屏蔽又迴護官能,偉大的心靈圍觀、包庇我的噩夢,抬舉靈魂,希望臭酸肉體雞犬升天。說好聽是淨化,說實在,就是美化。」
為何要「美化」呢?當然是因為所要美化的對象實在太醜惡齷齪不堪,噁爛至極:
「人間與生命的真相或內核只要一句話就可以徹底描述:花了幾年知道這叫姦。」、「坐擁她們,如果你與文學切割,承認獸性,或許我會好過一點。但不,你一面唸《詩》,一面插著蒹葭。抽出來,蒹葭沾著白露。白露如落日,滿面通紅。夙夜匪懈的白露,血色的白露,時差的白露。」
這兩段描寫使我莫名想起多年前偶然讀到一本八卦雜誌報導一個香港三級片男星和一個剛下海的女優演對手戲,描寫該男星在新片中充分展現了他的「獸性與沒有人性」。這個用文學來誘惑調情,包裝其「獸性與沒有人性」的補教狼師,可謂「山寨版胡蘭成」。可這麼說也不盡公允中肯,因為胡蘭成本身就是個「超級山寨版」,所有這群把文藝當成春藥、迷姦藥、情趣用品而大逞其「獸性與沒有人性」的「老胡蘭成與小胡蘭成們」,都是披上賈寶玉怡紅公子披風的西門慶大官人。其實賈寶玉也沒大家想像的那麼高尚清逸空靈。號稱「古今第一淫人」的賈寶玉其實也只是個暫時「去性化」的昇華的西門慶,更好說,一個暫時拒絕長大的西門慶。說「暫時」,因為咱們寶二爺終究還是要與俏婢襲人「初試雲雨情」,更要與花美男秦鍾一起探索同志性向的性別多元化議題!
既有「胡蘭成們」的「偽賈寶玉」,當然也就會招引培訓出一批「假林黛玉」的文藝少女,既無林黛玉的才華,也無林黛玉的美貌,卻裝出一副林黛玉要死不活的樣子。天才美女作家有林黛玉的才華,也有林黛玉的美貌,當然不是「假林黛玉」。可惜受到文青界「胡蘭成體」的錯亂品味與虛矯觀念的偏差誤導,最後也不得不落得像林黛玉一樣要死不活,創傷書寫成為自傷自憐自殘之「葬花」儀式與「自葬」之絞刑。網路上流傳一段自殺前八天的訪談錄影,女作家自承《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不是一個揭穿老師誘姦女學生的控訴故事,而是「女孩愛上誘姦犯」的愛的故事。天啊,這是什麼世界!「愛上誘姦犯」才是最不可解的癥結與情結,比斯德哥爾摩症候群更可怕更沒藥醫!
何苦來哉?夫復何言?一如尼采面對西方虛無主義的最終產物「上等人」(superior man)--也就是「最後一人」(last man)之「超沒品」、「大噁爛」( Le grand dégo?t) ,也只能大呼三聲:噁心!噁心!噁心!
請看,還有比這更噁爛的嗎?「你一面唸《詩》,一面插著蒹葭。抽出來,蒹葭沾著白露。白露如落日,滿面通紅。夙夜匪懈的白露,血色的白露」,我莫名聯想到夏宇的〈魚罐頭--給朋友的婚禮〉:
魚躺在蕃茄醬裡
魚可能不大愉快
海並不知道
海太深了
海岸也不知道
這個故事是猩紅色的
而且這麼通俗
限時活動優惠所以其實是關於蕃茄醬的
此詩可視為一個「後浪漫」的當代文青對通俗浪漫婚姻觀的幽默調侃,在此,我將其延伸為對整個台灣文青界之「偽浪漫」的噁爛愛情神話(或鬼話、童話、僵屍物語)的犬儒反諷,儘管台灣文青界一直以「偽浪漫」品味來崇拜夏宇的「後浪漫」!
●本文作者為成功大學副教授。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不代表《NOWnews今日新聞》立場。
時尚商品●來稿或參與討論,文章歡迎寄至public@nownews.com
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
震驚社會的內湖女童小燈泡遭殺害案,王景玉去年3月間,於西湖國小附近見女童小燈泡獨自一人騎著滑步車經過,突持剁骨刀的從小燈泡後方猛砍頸部多達23刀,導致女童身首異處死亡,手法相當凶殘。全案送士林地方法院審理,經台北榮總精神部醫師劉英杰提出鑑定報告,認定王景玉患有思覺失調症,受限於《兩公約》及《身心障礙權利公約》,對於有精神障礙者不能予以判處死刑。今(12)日上午,士林地方法院一審依成年人故意殺兒童等罪,判處被告王景玉最重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聲名全文新聞稿如下:
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號被告王景玉殺人案件,合議庭於今(12)日宣判並公告判決主文,茲簡要說明如下:
一、判決主文:
王景玉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菜刀壹把沒收。
二、判決摘要
被告王景玉於105年3月28日,在臺北市內湖區環山路1段9巷口,當街持菜刀砍切3歲女童劉○○頸部至身首異處而死乙案,被告殺人之動機雖受罹患思覺失調症所產生妄念之影響,但被告行為時明知殺人違法,又知躲避他人監督、選擇最佳時機及對象再實行犯罪,顯然無刑法第19條不罰或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本院衡量被告有反覆施用、持有毒品等素行,經鑑定具有違法行為固著之性格,過去接受矯治之效果有限,品行及自省能力不佳,本案犯罪手段極為兇殘,對被害人家屬及社會治安損害至鉅,屬得科處極刑之「情節最重大之罪」,犯後迄今未見同理心及悔意,經評估再犯風險仍高,自無法輕縱;惟「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即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均已透過施行法而對我國產生內國法拘束力,依該等公約之解釋意旨,已形成對精神障礙者及身心障礙者犯罪,不得處死刑之科刑權限制,本院自無從對被告科處死刑。綜上,本院認被告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1條第1項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爰依法量處法定最重之刑「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以昭炯戒。
三、事實認定:
被告因罹患思覺失調症,懷疑自己並非父母親生,為滿足其傳宗接代之慾望,最終形成「我是堯,我是皇帝,堯是四川人,故我是四川人;皇帝通常會砍庶民的頭,因此我要砍庶民的頭;當殺人後就會有四川嬪妃來找我,完成傳宗接代之事;這樣我就可以有伴,可以滿足我的性需要,所以我必須要殺人」之妄想,乃基於殺人犯意,於105年3月28日先購買菜刀1把,當街隨機尋找不特定國小女童行兇對象,在沿臺北市內湖區環山路1 段西湖國小大門行經環山路1 段9 巷口,認定3歲女童劉○○為其尋找對象,即將劉○○壓制在地,持菜刀砍切劉○○頸部,致劉○○身首異處而死亡。
四、量刑理由要旨:
(一)被告雖為罹患思覺失調症之人,惟其行為時之辨識能力、控制能力均與常人無異,故無從適用刑法第19條規定不罰或減輕其刑:
被告行為時已具有缺乏組織性、系統性之妄想、舉止,亦疑似有聽幻覺產生自言自語行為,及相較以往缺乏工作意願等正、負性症狀,經臺北榮民總醫院精神部鑑定為「思覺失調症」患者。被告殺人雖係基於思覺失調症所引發妄想之驅動,但經本院依職權綜合其案發前後之行為舉措、案發當時之言行表徵等主、客觀情狀加以判斷,認定:被告自知行兇後將遭到逮捕,為免使用家中菜刀行兇導致家中無菜刀可用,及擔心機車因而停在路旁颳風淋雨致無法使用,尚知在行兇前購買新菜刀,並將機車停回住處,又於尋找行兇對象之過程中,仍知閃避路人詢問、監督,暫時藏匿兇器後再取回,延遲下手,等待最佳時機,最終選擇無反抗能力之弱小對象行兇,顯然明知殺人為違法之行為,亦有控制自己是否及何時行兇之能力,並無刑法第19條辨識能力、控制能力欠缺(第1項),或顯著減低(第2項)等情況存在,無從適用該規定予以不罰或減輕其刑。
(二)我國刑法殺人罪之法定刑度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然依「兩公約施行法」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之解釋意旨,已形成對屬精神障礙者及身心障礙者之被告死刑科刑權之限制,本院無從對被告科處死刑:
1.我國立法院於98年3 月31日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簡稱兩公約施行法),並於同年12月10日施行,該法第2 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之效力。」第3 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而參照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對西元1995年美國、2008年日本之國家人權報告之結論建議,及R .S 控訴千里達與托巴哥之個人申訴案決定,均做出「不得對精神障礙者科處死刑」之解釋意旨。我國102年依兩公約施行法第6條所自辦國家人權報告,經國際人權專家所提出之審查與結論意見第57點指出「具有心理或智能障礙之人不應被判處和/或執行死刑」,與前揭兩公約之解釋意旨相符,我國自應遵守,以充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對生命權保護之內涵。
2.又依我國於103 年12月3 日施行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2、3條之規定,該公約之規定及監督機關之解釋同具國內法之效力。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5條第2 項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 條前段均明示「不得對任何人施以殘忍、不人道之酷刑」之旨,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對任何人之生命權保障,亦應依照前述原則為之。是以,剝奪他人生命權之死刑亦應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5條第2 項禁止之列,意即不得對身心障礙者科處死刑。
3.被告罹患思覺失調症,同屬精神障礙者及身心障礙者,上開公約施行法使前開解釋意旨具國內法效力,因而形成對精神障礙及身心障礙者死刑科刑權之限制,是本院無從對被告科處死刑。
(三)承上,本院雖無從對被告科處死刑,然因被告所犯已屬情節最重大之罪,爰依法量處殺最新出版人罪除死刑以外之法定最重刑度「無期徒刑」:
1.被害人家屬於本院審理過程中多次表示:希望本院判決時能仔細審酌被告之人格生命史、犯罪心理之構成,期能引發更多改善社會關係之討論或行動,使被害人之犧牲,能在絕地中找到價值,本院亦囑託心理學者陳若璋教授鑑定被告之人格發展史、犯罪動機及再犯風險,並以鑑定結果作為量刑基礎。
2.本院考量被告所用犯罪手段過於殘暴、駭人,不僅造成被害人家屬親見幼女遭刃之鉅慟,也加深民眾情緒激化及恐慌,對社會治安危害極大,應屬得處極刑之「情節最重大之罪」;犯後雖已坦承犯行並多次當庭向被害人家屬道歉,但似為求取輕判所為,至今無法對被害人家屬有任何實質賠償,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復?酌被告成長過程中重複出現違規(打架遭退學)及違法(吸毒遭勒戒)行為,矯治效果有限,自我反省能力顯然不足,品行不佳。鑑定結果雖顯示被告因家庭教養形成自卑、退縮、常有內在衝突之性格,又因職業功能不佳、生活孤立而逐漸為思覺失調症之幻想所苦,當其病發時,或因無病識感,或因我國對精神病患者之照護、追蹤及通報處理機制未臻完善,無法即時治療、控制,而犯本案,然被告已經成年,不知記取過往教訓而端正其行,僅為滿足己身私欲即無端以極為兇殘之方式剝奪被害人生命法益,犯後迄今未見其同理及悔意,鑑定結果亦認其再犯風險高,就本案犯行實應承擔完全之責,而應重懲。
3.本院合議庭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之遭遇同感哀戚,亦對被告冷酷惡行同感震驚,案發後民意調查顯示社會瀰漫將殺童者除之而後快之氛圍,本院置身相同社會體系,豈能不察?惟本院基於法治國原則,在權力分立架構底下,必須摒除內心個人情緒,依據立法院所制定相關法律公平、獨立審判。因相關公約施行法之制定、施行,無法對有精神障礙及身心障礙之被告科處死刑,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後,應自「無期徒刑」、「10年1 月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等範圍定其宣告刑。
4.若僅處以被告長期自由刑,不足以評價其違反義務之程度及犯罪所生之損害,且被告入監執行完畢後,仍值壯年,衡以被告因本案入看守所接受思覺失調症藥物治療一段時間,卻仍有等待四川女子之危險妄念存在;衛教後仍排斥用藥及住院治療,病識感低;依舊以平板情緒示範殺人過程,毫無同理心及罪惡感之表現;對回歸社會之生活計畫與案發前之生活環境無異等情,實難期待被告執行期滿復歸社會後,能主動持續服藥控制病情,或積極改善相關社會支持系統以降低再犯風險,則量處被告長期自由刑無異將社會再次暴露於重大暴力犯罪之風險中,顯不足以防衛社會並生儆懲之效。是以,本院為兼顧正義應報、充分評價被告罪責、降低社會風險及預防犯罪等多元刑罰目的,對被告科處法定之最高刑度「無期徒刑」,以昭炯戒。
五、合議庭成員: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蔡守訓、陪席法官高雅敏、受命法官張毓軒。
六、本案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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